受案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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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概述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問題是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qū)別于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存在著一個受案范圍,即并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關于我國行政訴訟范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范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xiàn)實的一種表現(xiàn),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xiàn)象。[1]所以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fā)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jīng)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fā)學術爭論,并有升溫的趨勢。

對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語,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包括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都有關于受案范圍或者類似的規(guī)定,只是各自對這一問題的表述有所不同,學者或稱之為“司法審查的范圍(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審查監(jiān)督的范圍”;或“法院/受理機構的主管范圍”或“行政訴訟的范圍”等等,不一而足。其實盡管角度不同、用語各異,其實質內容都是一樣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環(huán)境當中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擁有的司法審查權限的大??;或者說,是行政相對人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對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救濟資源的多寡。所以筆者認為,所謂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中突出而重要的問題,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爭議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樣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樣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動應當由法院審查,哪些不能被審查,[2]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界限。

對法院而言,受案范圍是法院受理案件、解決爭議的標準的依據(jù)。因為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權力,司法機關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同樣,行政機關也不能代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由于行政裁決在有些方面更專業(yè)、更經(jīng)濟,生活中還有行政機關從事一定裁決糾紛解決爭議的現(xiàn)象,但畢竟是少數(shù),而且絕大多數(shù)是非終局的,最終還要受到司法權的監(jiān)督和審查。因此,法院仍是解決爭議的最后途徑。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可以隨時介入任何行政爭議,只有那些行政機關解決不了的法律爭議才能進入法院審查的范圍,在這些問題上,法院保持一定克制是必要的。對與被告行政機關來說,法院的受案范圍意味著它的哪些行為會受到法院的審查和監(jiān)督。正是由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區(qū)分,使得一部分行政權力游離于法院監(jiān)督的范圍之外,例如行政機關實施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行為、純技術性的行為、高度人性化的判斷等均不適宜由法院審查,而是要靠其他的監(jiān)督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意味著他們可以對哪些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哪些情況下他們的權益能夠獲得司法保護。所以,受案范圍決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大小以及行使訴權的條件。

那么,對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一課題的研究,究竟有什么價值?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往往從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訴權,保護其合法權益;有利于正確處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使行政訴訟同時起到監(jiān)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便于法院及時、正確的受案,減少和防止錯誤受案或相互推諉等等審判實務操作層面上進行探討。這種論述當然不錯,但未能超越單純的實務操作的研究框架,顯得過于具體。直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原則已經(jīng)確立的時代背景與法律環(huán)境,從國家守信、民主政治、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等等高度考察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容易理解行政訴訟價值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一問題的價值所在:

1、正確確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切實兌現(xiàn)憲法所許諾的公民有關權利保障、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彌補憲法訴訟制度的空白、防止憲法公民權被架空、憲法成為一紙空文的關鍵;也是促進依法行政、深化法治的關鍵所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以整章的的內容、較前的順序規(guī)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國內的各種憲法學著作,也均可見到有關我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具有“廣泛性”、“真實性”、“平等性”、“一致性”的斷言。但是,現(xiàn)實告訴我們,我國憲法所作的美好設想在實際生活當中遠非盡如人意,當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憲政制度的核心和保證——依法行政工作未能有效、充分落實,諸多行政行為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通過正確確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行政訴訟落實到實處,使得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置于司法審查之下,通過司法程序支持依法行政、糾正違法及不當行政,可有效地促進依法行政,落實、保障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憲法訴訟空白、憲法監(jiān)督無力所帶來的法治上的巨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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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仲裁受案范圍綜述

一、我國現(xiàn)行仲裁受案范圍的立法規(guī)定述評

(一)我國現(xiàn)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guī)定綜述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背恕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外,《著作權法》等也對仲裁受案范圍做了相應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根據(jù)與經(jīng)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jīng)]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贝送?,2004年3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證券期貨市場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證券期貨經(jīng)營交易有關的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民商事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不能仲裁的規(guī)定有: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guī)定?!?/p>

(二)我國現(xiàn)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guī)定評析

就現(xiàn)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主要存在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和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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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項改革事業(yè)的深入,要求我們必須抓緊機遇,借鑒世界上主要國家規(guī)定行政訴訟范圍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國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建立一種人民法院對政府的所有行政行為都可以進行審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缺陷;完善

《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多年來,對于保障公民權利,規(guī)范行政行為,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項改革事業(yè)的深入,根據(jù)現(xiàn)實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借鑒世界上主要國家規(guī)定行政訴訟范圍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缺陷,完善中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勢在必行。

一、國外確定行政訴訟范圍的做法

各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制度雖各具特色,但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確定行政訴訟范圍時采取的基本做法不外乎以下兩種:

(一)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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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項改革事業(yè)的深入,要求我們必須抓緊機遇,借鑒世界上主要國家規(guī)定行政訴訟范圍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國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建立一種人民法院對政府的所有行政行為都可以進行審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缺陷;完善

《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多年來,對于保障公民權利,規(guī)范行政行為,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項改革事業(yè)的深入,根據(jù)現(xiàn)實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借鑒世界上主要國家規(guī)定行政訴訟范圍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缺陷,完善中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勢在必行。

一、國外確定行政訴訟范圍的做法

各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制度雖各具特色,但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確定行政訴訟范圍時采取的基本做法不外乎以下兩種:

(一)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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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思考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又稱行政訴訟主管范圍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界限。

(一)直接列舉的可訴行政行為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八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即(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4)對申請領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要求予以拒絕或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行政訴訟;(5)對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提起的行政訴訟;(6)對不依法發(fā)給撫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訴訟;(7)對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而提起的行政訴訟;(8)對其它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直接列舉的不可訴行政行為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為。(3)內部行為。(4)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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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分析論文

一、增加《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事項種類

筆者主張,在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標準中增加“其他公權力措施”(如行政主體的準備行為或中間性的行政行為等)等事項。在此方面,一些外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jīng)驗。

(一)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行政決定(司法審查)法》對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的種類作了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有三項:第5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決定(decision)、第6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體作出的措施(conduct)[1]、第7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體懈怠作出決定(failuretomakeadecision)的行為。該法涉及的三項內容比我國《行政訴訟法》“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唯一的內容要寬泛得多,由此使行政主體作出的大量的行為被納入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此外,該法還對上述受案范圍事項的具體含義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和解釋。

第一,該法第3條第1項規(guī)定:“本法所適用的決定是指依法針對具體情況所作的、準備作的或者應申請所作的(無論是否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行政性質的決定,而不是總督所作的決定?!边@一定義中的“決定”十分廣泛,包括三種情形:作出的行政決定、準備作的行政決定、應申請所作的行政決定。

第二,該法詳細解釋了“作出決定”的含義。根據(jù)第3條第2項規(guī)定,作出決定包括六種具體情形:(1)作出、中止、撤銷或者拒絕作出命令、認定或確定;(2)給予、中止、撤銷或者拒絕給予執(zhí)照、指導、同意或者許可;(3)授予、中止、撤銷或者拒絕授予許可證、權力或者其他法律事件;(4)規(guī)定條件或者限制;(5)答復申訴、查問或者要求;(6)作出或者拒絕作出任何其他行為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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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研究論文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民告官”的制度,是民主社會的產物,并隨著民主的發(fā)展而逐漸發(fā)展完善。在西方國家,行政訴訟制度產生于18世紀的法國大革命之后,在我國則產生于辛亥革命之后,而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則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事了。從行政訴訟制度建立起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一直是行政訴訟乃至整個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一個不能回避的重要課題。近年來,已經(jīng)有許多學者對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許多完善建議。本文試圖從訴權角度,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作些探討,為完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提供一個視角。

一、歷史與發(fā)展: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演變過程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就是法院可以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有狹義與廣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可以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廣義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包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范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范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范圍。本文采廣義之含義。

回顧20多年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發(fā)展演變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單項法律法規(guī)個別授權階段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取決于單項法律、法規(guī)的個別授權,沒有單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卑凑者@一規(guī)定,只有某個單項法律具體規(guī)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法院才受理;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實際上,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規(guī)章或者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也規(guī)定了一些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針對這種情況,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省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不應受理?!边@一司法解釋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律授權,擴大到法規(guī)授權。據(jù)統(tǒng)計,到1989年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前,大約有130多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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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包括了具體行政行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同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錯誤解讀?!秶屹r償法》中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包含了非具體行政行為,是對行政訴訟范圍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體補充和體現(xiàn)。無論從行政訴訟設立本意層面還是實證層面來講,應當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為確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標準。行政賠償案件本身也應屬于受案范圍并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訴訟以外的所謂行政賠償訴訟。

〔關鍵詞〕受案范圍法律適用行政案件

Abstract:

ThescopeofacceptingcasesinArticle11ofPRC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consistsofadministrativeactsandotheradministrativecases.Soitisamisconstructionoflegalprovisiontoidentifyscopeofacceptingcases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with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PRCStateCompensationLawprovidesthatsomenon-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belongtothescopeofstatecompensation,whichisasupplementtoandaembodimentofotheradministrativecases.Whetherfromtheperspectiveoftherealintentionoftheestablishment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ystem,orfromthepracticalperspective,thestandardofthescopeofacceptingcases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houldbeadministrativecasesbutnotadministrativeacts.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casesinthemselvesalsobelongtothescopeofacceptingcases,andtheprocedure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houldbedirectlyappliedtothem.Sothereisnoso-called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litigationbeside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Keywords:

ScopeofacceptablecasesLegalapplicationAdministrativ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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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發(fā)展趨勢

摘要: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制度的核心內容。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1989年《行政訴訟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可以看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呈現(xiàn)逐步擴大的態(tài)勢。這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發(fā)展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xiàn)。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稱法院的主管范圍,指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并進行審查的行政案件的范圍。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內容之一,它具有幾個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受案范圍決定著人民法院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在解決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第二,受案范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司法救濟的范圍以及他們訴權的范圍;第三,受案范圍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實施司法審查的權限范圍;第四,受案范圍反映了國家的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

我國1982年制定的《憲法》第41條規(guī)定: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边@一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奠定了憲法基礎。198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睆拇?,人民法院開始受理行政案件。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限于單行法律的規(guī)定,單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受案范圍非常狹窄。

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原則,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中指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是行政訴訟法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對于這個問題,草案是根據(jù)以下原則規(guī)定的:第一,根據(jù)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fā),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案件依法進行審理,但不要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的行政行為進行干預,不要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考慮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民可以告官”,有觀念更新問題,有不習慣、不適應的問題,也有承受力的問題,因此對受案范圍現(xiàn)在還不宜規(guī)定太寬,而應逐步擴大,以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推行。”《說明》反映了立法原意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應逐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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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新解讀

〔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包括了具體行政行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同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錯誤解讀。《國家賠償法》中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包含了非具體行政行為,是對行政訴訟范圍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體補充和體現(xiàn)。無論從行政訴訟設立本意層面還是實證層面來講,應當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為確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標準。行政賠償案件本身也應屬于受案范圍并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訴訟以外的所謂行政賠償訴訟。

〔關鍵詞〕受案范圍法律適用行政案件

Abstract:

ThescopeofacceptingcasesinArticle11ofPRC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consistsofadministrativeactsandotheradministrativecases.Soitisamisconstructionoflegalprovisiontoidentifyscopeofacceptingcases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with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PRCStateCompensationLawprovidesthatsomenon-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belongtothescopeofstatecompensation,whichisasupplementtoandaembodimentofotheradministrativecases.Whetherfromtheperspectiveoftherealintentionoftheestablishment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ystem,orfromthepracticalperspective,thestandardofthescopeofacceptingcases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houldbeadministrativecasesbutnotadministrativeacts.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casesinthemselvesalsobelongtothescopeofacceptingcases,andtheprocedure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houldbedirectlyappliedtothem.Sothereisnoso-called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litigationbeside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Keywords:

ScopeofacceptablecasesLegalapplicationAdministrativ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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