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業(yè)稅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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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驗細則》劃定,企業(yè)得到的股息和盈余應并入企業(yè)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對企業(yè)在證券交易中除資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yè)利潤,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喪失,在納稅時用企業(yè)的主營及其他業(yè)務利潤加以補充。我國的《小我私家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盈余作為小我私家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驗源泉扣除,次序繳納?,F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盈余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實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現實是交易稅?,F在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稅的劃定。
字串1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質券市場的生長,增長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心的部門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心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造的縱深生長,證券市場迅速而有用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資本,調治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正等方面發(fā)揮越發(fā)有用的推行動用。但是,由于證券出發(fā)點高,生長快,對它的運作及調治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順應證券市場生長的須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現出來:
字串5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舉動設置相應的稅種?,F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散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順應之嫌,終究是職權之計,非長遠之策,其范疇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生長,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整理體系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相沿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贏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yōu)惠,難以實現相對公正,對換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分外顯著,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籌劃初衷。字串4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緊張。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轉讓舉動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疇,而對企業(yè)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舉動沒有相應的征稅劃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承襲、轉贈等方面的稅收劃定險些處于空缺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不光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fā)揮。字串7
(3)公司與股東小我私家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正與屈從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fā)給股東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付出的,但我國《小我私家所得稅法》劃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應按20%的稅率交納小我私家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現實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盈余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光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盈余收入的稅收鄙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議決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要領資助股東避稅。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屈等。無論從公司同等競爭,照舊從稅法嚴正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yè)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實驗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光差異行業(yè)的上市公司實驗差異的稅率,縱然處于類似行業(yè)的公司,稅率實驗情況也不盡類似。同是汽車行業(yè),北旅汽車實驗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yè),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yè)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盡同等,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小我私家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正負稅的原則,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倒霉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現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規(guī)則滯后的征象已與飛速生長的證券市場業(yè)很不順應。警惕國際通行做法,團結我國證券市場生長的分外性,盡快創(chuàng)建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康健生長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公正籌劃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思量以下幾個標題:
(1)稅制的籌劃調解應駐足于社會經濟的生長須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yè)改造的方向生長。國有企業(yè)改造的樂成與否,干系著我國百姓經濟未來的生長,是整個經濟生存中的要害之地點。而資本市場的完滿,不光可以促進企業(yè)資本形成要領的深刻變革,進而有用地變化國有企業(yè)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yè)全部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yè)的休業(yè)吞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籌劃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經濟目的。一種稅制的計同等般思量經濟目的(促進經濟生長)和財政目的(布局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現在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光生永劫間短,范疇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順應經濟生長以及對差異納稅人的稅負公正,經濟目的應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對質券市場籌劃課稅制度應開心尋求彈性目的。彈性稅制的長處在于能越發(fā)機動的發(fā)揮其經濟調治成果,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資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越發(fā)表現稅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稅制對全部納稅人都能自覺的等量齊觀,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正分配的實現。
篇2
【關鍵詞】國家級新區(qū) 哈爾濱 稅收政策 優(yōu)惠政策
一、哈爾濱新區(qū)相關情況
哈爾濱新區(qū)致力于打造東北地區(qū)新的經濟增長極。本著大力發(fā)展高端裝備、綠色食品、生物醫(y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等產業(yè)的原則,努力形成制造業(yè)和現代服務業(yè)相互促進、信息化和工業(yè)化深度融合的產業(yè)發(fā)展新格局,為建設黑龍江省乃至東北振興新的經濟增長極,為東北地區(qū)經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做出重要貢獻。
2016年2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一要在試點地區(qū)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政策,將享受政策的企業(yè)范圍由服務外包擴大到高技術、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務行業(yè),給予減按15%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優(yōu)惠,并對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稅前據實扣除。
截至本文成文為止,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下發(fā)相關文件,本文探討的政策范圍仍是現行的全國范圍內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二、哈爾濱新區(qū)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一)服務業(yè)技術資本投資優(yōu)惠方式不夠靈活
當企業(yè)進入成熟階段后,生產達到了巔峰,生產、銷售和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運行流暢、搭配協調,盈利水平也逐步穩(wěn)定下來。這一時期,企業(yè)需要的是降低稅負,這一階段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應該體現在降低稅率水平上。信息服務業(yè)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按理來說,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但是,稅法規(guī)定只有同時滿足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標準的六個條件才能享受這項稅收優(yōu)惠。單一稅率式優(yōu)惠難以滿足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服務行業(yè)。
(二)服務業(yè)人力資本投資優(yōu)惠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生產業(yè)是知識密集型行業(yè),為了激發(fā)企業(yè)引進人才的積極性,就要加大企業(yè)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優(yōu)惠力度。目前職工教育經費的比率為2.5%,這樣的扣除比率難以適應知識密集型行業(yè)知識體系更新速度快,學習成本高的特點。不能調動企業(yè)引進和培養(yǎng)人才的意愿,不利于企業(yè)人才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
(三)證券投資基金穿透原則應用范圍較窄,不能滿足金融行業(yè)的迅速發(fā)展和不斷創(chuàng)新
所謂穿透原則,通常適用于信托關系下,即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受托人通常不就其取得的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種做法目前使用的具體情形有限,在證券投資基金形式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guī)定以下三種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一是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權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是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三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權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三、在稅收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靈活運用多種稅收優(yōu)惠方式激勵企業(yè)、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優(yōu)惠力度
第一,加大研發(fā)活動的優(yōu)惠力度。目前,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研發(fā)費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向后結轉5年,沒有區(qū)分技術密集型企業(yè)和物質密集型企業(yè)。但是,對于一些技術密集型服務企業(yè)來說,企業(yè)虧損周期可能很長,允許研發(fā)費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向未來結轉5年仍然無法足額扣除。筆者建議,可以學習韓國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允許技術密集型企業(yè)研發(fā)活動產生的費用在加計扣除后還有剩余的,向后結轉的年限延長至10年,并允許納稅人可以向前結轉2年。
第二,運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企業(yè)投資高風險行業(yè)。例如,當風險投資企業(yè)發(fā)生虧損時,為了激發(fā)風險投資企業(yè)投資的積極性,允許投資虧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給予稅前扣除,或者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另外,可以允許信息服務業(yè)本身計提風險投資準備金,在企業(yè)盈利年度,準予其按風險準備金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可以幫助企業(yè)度過成立初期的融資困難。
最后,應結合我國當前信息服務業(yè)發(fā)展狀況和規(guī)模,重新合理的界定高新技術企業(yè)的認定標準。例如,降低研發(fā)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降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取消科技人員在企業(yè)職工總數比例限制等等。
(二)提高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比率
首先,提高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比率,由目前占工資總額的2.5%提高到10%,這樣可以激發(fā)企業(yè)對職工進行在職培訓的意愿;其次,可以建立企業(yè)人才教育投資稅前扣除制度,允許企業(yè)在員工教育支出和在職培訓支出據實扣除的基礎之上,再按一定比例加成扣除,這樣既可以調動企業(yè)引進、培養(yǎng)員工的意愿,還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最終引導企業(yè)走上良好的發(fā)展道路。而目前的扣除比率和稅前扣除制度不能有效刺激企業(yè)引進人才的積極性。
(三)金融企業(yè)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有特殊的稅制來配合
由于金融業(yè)的迅速發(fā)展和金融創(chuàng)新的不斷出現,金融業(yè)稅制特別是金融業(yè)企業(yè)所得稅制應作出相應發(fā)展。證券投資基金的穿透原則相比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但是其適用范圍過窄,應考慮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其他類似的投資主體和投資形式,以體現稅收的中性原則。
篇3
中國自證券投資基金開始試點以來,已經在基金業(yè)實施了一些稅收優(yōu)惠,如投資者買賣基金暫免征印花稅、基金分紅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等。這些措施對引導儲蓄資金流向基金市場、優(yōu)化金融結構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在當前的市場環(huán)境下,中國的基金稅收政策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基本特點
在基金運作中,稅收優(yōu)惠政策具體涉及到所得稅、營業(yè)稅和印花稅等多個方面。
在所得稅方面,相似于很多國家,為了避免造成重復征稅現象,我國對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稅,而對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稅。
在營業(yè)稅方面,《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1.以發(fā)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yè)稅。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yè)稅。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yè)稅。2001年又專門下發(fā)通知,將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yè)稅的優(yōu)惠延長至2003年,反映了國家對基金行業(yè)發(fā)展的支持。
在印花稅方面,通常認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稅會抑制頻繁交易,但實際上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是短期的,股市持續(xù)非理性上漲時,交易印花稅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機。
因此,盡管《通知》將印花稅稅率降至0.4%,雙向稅率調至0.8%,但是實際稅率仍舊偏高,使基金的投資操作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另外,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時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也值得探討,《通知》和后來的補充條例規(guī)定了稅收暫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國家下發(fā)了《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開放式基金的四個優(yōu)惠措施: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4.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一些缺陷
總的說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yè)的發(fā)展,中國的稅收政策對基金行業(yè)提供了一定的優(yōu)惠,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稅收優(yōu)惠規(guī)則制定過于籠統和寬泛,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強,特別是沒有著眼于建立基金市場發(fā)展的穩(wěn)定資金補充渠道這個大的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引入的作用不明顯。
具體來說,中國對社?;稹B(yǎng)老基金、企業(yè)年金等特定的資金缺乏明確的免稅優(yōu)惠,無法像美國等成熟市場上的個人退休投資基金或者教育儲蓄投資基金那樣投入于投資基金領域。
其次,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都不規(guī)范,征稅規(guī)則的解讀不明確,優(yōu)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規(guī),各個地方執(zhí)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業(yè)逐漸走向成熟時,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一項重要成本,系統規(guī)范、符合國際慣例并且相對穩(wěn)定的征稅規(guī)則是保證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基礎。
再次,隨著中國基金創(chuàng)新的加快,相應的稅收政策往往難以及時跟上基金創(chuàng)新的進程,往往是在基金創(chuàng)新產品推出一兩年后才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滯后性使得新產品在一開始面世時就面臨稅收上的不確定性。
最后,因為缺乏對私募基金的清晰監(jiān)管框架,使得當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稅收體制覆蓋之外運作,顯然會形成稅收的流失。
完善基金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是合理界定中國基金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要參照成熟市場基金稅收政策的經驗,制定我國基金行業(yè)合理的稅收范圍和比率,在金融市場開放環(huán)境下,不能以過高的稅率阻礙自身發(fā)展,降低與外資基金的競爭力。
在征稅環(huán)節(jié)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資者通過基金形式買賣證券的實際稅負不高于投資者直接投資于證券的稅負”,以公允的稅收水平提高行業(yè)競爭力。
二是要通過清晰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為基金市場形成穩(wěn)定的資金補充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穩(wěn)定的投資渠道。例如,對于社會保障資金、企業(yè)年金、個人退休投資計劃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稅政策。
三是在所得稅方面,按照虛擬法人理論基礎,避免重復課稅,在納稅環(huán)節(jié)的選擇上建議采用代扣制,實行源頭控制;營業(yè)稅方面,當前稅率過高,可適當降低;對資本利得的征稅應當加以研究,對長期和短期資本利得或資本虧損區(qū)別對待。
四是著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
五是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應該重視稅收在基金運作中的調節(jié)作用,關注其對成本和收益的影響。從目前的發(fā)展趨勢看,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稅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征稅規(guī)則在某些領域的優(yōu)惠而進行產品創(chuàng)新,以稅收的減免作為吸引投資者的一種手段。
(作者系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監(jiān)管部專家委員會委員)
相關
《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所得稅指出: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在向基金派發(fā)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篇4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jié)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關鍵字】證券市場;稅收政策;證券交易印花稅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fā)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fā)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guī)定。例如對溢價發(fā)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yè)財務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在一級市場溢價發(fā)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yè)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yè)自有資金,應按“營業(yè)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fā)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fā)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guī)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guī)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huán)節(jié)。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等有關規(guī)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yè)證券投資者征稅?,F行規(guī)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yè)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yè)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yè),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yè)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yè)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yè)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fā)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yè)收入按“金融保險業(yè)”稅目課征的營業(yè)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yè)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yè)的營業(yè)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yè)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yè)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guī)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guī)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guī)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guī)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guī)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tài)。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guī)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qū)企業(yè)比內地企業(yè)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將企業(yè)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yè)所得一并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yè)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yè)的發(fā)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秱€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yōu)惠在證券市場發(fā)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guī)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fā)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yè)的資本利得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yè)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yè)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yè)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guī)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fā)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fā)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yōu)橥瑫r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guī)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fā)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guī)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guī)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yè)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yōu)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fā)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yōu)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yè)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yè)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yōu)勢,若再加上稅收優(yōu)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yōu)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yè)內部的優(yōu)勢得到真正發(fā)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zhí)行規(guī)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fā)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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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金融危機;稅收政策;結構性減稅
一、稅收:國際金融危機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課稅的重要根據之一是調節(jié)經濟,發(fā)揮稅收的“自動穩(wěn)定器”的作用,以促進經濟的穩(wěn)定與增長。稅收具有調節(jié)宏觀經濟的能力,從理論上說這就是稅收的杠桿原理。政府通過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建立相應的稅收制度,規(guī)定不同的稅收鼓勵措施或限制措施,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稅收條件,以此來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政府的政策措施與制度所決定的稅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變了人們的經濟利益關系,另一方面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jié)。由于利益驅動改變了人們的經濟行為,使被調節(jié)者根據政府提供的稅收環(huán)境對自己的利害關系,自愿地傾向于經濟杠桿主體的預期目標。政府通過稅收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有目的的調節(jié),使納稅人的行為向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方向轉變,這一機制就是稅收調節(jié)的杠桿原理??梢?市場決定了大多數私人部門產品的價格與產量,而政府運用稅收政策來調控總體經濟的運行,以促進其長期穩(wěn)定地發(fā)展。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fā)的這場國際金融危機,被認為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世界主要經濟體出現多年未有的同步衰退,全球經濟增速大幅下滑。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持續(xù)蔓延和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的影響,加上我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運行的沖擊在2008年下半年開始顯露,經濟運行困難急劇增加。我國從2008年9月開始,為了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促進國內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及時調整宏觀經濟政策取向,果斷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實施了包括大規(guī)模增加政府投資和實施結構性減稅、大范圍實施調整振興產業(yè)規(guī)劃、大力度加強科技支撐、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等在內的系統完整的一攬子計劃。作為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政策因時而變,結構性減稅政策指導下的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相繼出臺。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經濟效應分析
1.全面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
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qū)、所有行業(yè)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yè)抵扣新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降低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負和認定標準。這項改革,一年約減收1200多億元,有利于擴大內需,刺激企業(yè)設備投資和技術改造,促進企業(yè)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yè)升級換代,增強企業(yè)發(fā)展后勁,提高企業(yè)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2.多次大范圍調整出口退稅率
從2008年8月份以來,為促進出口增長,我國七次大范圍提高出口退稅率,大范圍提高出口退稅率。按照不同商品不同行業(yè)逐次進行調整,主要以紡織品、服裝、部分勞動密集型以及高附加值的機電商品為主。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金融危機影響的一項重要舉措。出口退稅,實質是減少財政收入,具有減稅效應。提高勞動密集型、高附加值產品等行業(yè)的出口退稅率,紡織、服裝、機電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將會直接受益,增強了國內企業(yè)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勞動密集型行業(yè)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強化了退稅政策的宏觀調控職能,緩和了外部失衡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fā)展帶來的不利影響。
3.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減稅政策
在2008年4月24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3‰下調為1‰的基礎上,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從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暫免征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作為重要政策信號,極大地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改變股票市場低迷的狀況。從長遠利益來看,印花稅單邊征收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提高交易效率。
4.降低個人購房的稅收負擔,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
2008年11月和12月,中央兩次調整住房政策,其中調整了個人住房交易的營業(y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政策,降低了稅負。將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同時還規(guī)定個人住房買賣的時候可以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并對住房轉讓環(huán)節(jié)的營業(yè)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加大了稅收優(yōu)惠的力度。這些措施,有利于活躍住房交易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
5.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擴大消費需求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調高至2 000元。從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為保障經濟的平穩(wěn)較快增長,應避免過去僅靠投資拉動內需的老辦法,把刺激消費作為擴大內需的重點,實施結構性減稅是刺激消費需求又快又好的措施。
6.實行促進產業(yè)調整和振興的稅收扶持政策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加快國內重要產業(yè)的結構調整步伐,本著標本兼治、遠近結合的原則,國務院制定和陸續(xù)出臺汽車、鋼鐵、船舶、紡織、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房地產等十大產業(yè)調整和振興規(guī)劃,其中在企業(yè)兼并重組、產品生產和銷售、進出口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稅收扶持政策。稅收政策作為重要的扶持政策,在十大產業(yè)振興和調整計劃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為了刺激汽車銷售,2009年對個人購買1.6升排氣量以下的小汽車,車輛購置稅由10%下調至5%,等等。
這些政策目標大體可以概括為四點:提升市場信心、擴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鼓勵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這些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和時機選擇突出體現了政策制定部門對當前經濟形勢的即時性考慮。結構性減稅的政策和措施,對于應對金融危機,確保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結構性減稅政策,可以刺激經濟增長。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以及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當前保增長的根本途徑就是擴大內需,以減稅來擴大居民和企業(yè)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無疑具有基礎性意義。結構性減稅政策,雖然從短期看會帶來財政減收,但卻能緩解企業(yè)和居民困難,有利于增加有效需求,引導投資和擴大消費,最直接地刺激經濟增長,從長遠看也將為調整經濟結構、培育財政收入增長點奠定基礎。
第二,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當前我國經濟深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能否實現保增長,擴內需,關鍵是調整經濟結構。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產業(yè)結構不合理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不平衡以及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等。結構性減稅對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絕對不僅僅是短期的,最重要的是其有力地促進了公平稅負,客觀上優(yōu)化了我國的經濟結構。如增值稅的全面轉型,有利于推動高新技術產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提升我國的產業(yè)結構,中西部地區(qū)承接產業(yè)轉移,縮小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的差距和城鄉(xiāng)差距。
第三,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促進經濟發(fā)展方式的轉變。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鼓勵更新改造,推廣應用新技術和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沙浞掷么舜握哒{整,推進經濟結構戰(zhàn)略性調整,加快工業(yè)化進程,促進科技進步,推動傳統產業(yè)升級。
結構性減稅,簡而言之,就是“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結構性減稅的核心內容固然是減稅,但其背后有特殊含義:一是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當前保增長的根本途徑就是擴大內需,而擴大內需在財政上無非是靠增加政府支出和減少政府稅收兩個途徑。其中,以減稅來擴大居民和企業(yè)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具有基礎性意義。二是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需要優(yōu)化也是實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原因。結構性減稅意在從量上削減稅負水平,主要是從優(yōu)化稅制結構、服務于經濟增長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的要求著手,其落腳點是減輕企業(yè)和個人的稅收負擔。
三、實現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增”稅
經濟增長放緩、結構性減稅等諸多原因,我國財政收入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出現下降。2009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33976.14億元,比上年同期減少832.05億元,下降2.4%。2009年上半年,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入庫31395億元,比上年同期減收1158億元,下降3.6%。從2002年到2008年我國稅收收入始終保持較快發(fā)展速度,平均增長速度達到20%以上。稅收的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目前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90%以上,也就是說,我國財政能否拿出足夠的資金來改善民生,關鍵看稅收收入的規(guī)模和增長速度。如何實現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增”稅收?結構性減稅是一種短期性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在稅收收入規(guī)模沒有下降甚至增長的情況下,國家對具體稅種進行有增有減的改革。一方面要充分發(fā)揮稅收職能,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一系列減稅政策,積極支持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fā)展;同時,要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切實抓好組織收入工作,努力實現稅收收入持續(xù)平穩(wěn)增長,為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改善民生提供財力保證。
1.大力推進依法治稅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任何時候都要堅持。在國家財力吃緊的情況下,“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重要性就更加顯現出來。近年來,隨著依法治稅的有力推進,稅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為連年的財政收入高速增長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國稅收的法治化還需要繼續(xù)加強,稅收體系的立法規(guī)格仍然不高,依然存在脫離“依法征管”軌道的情況,納稅人缺少法律知識和依法納稅的意識、習慣,偷逃稅發(fā)生率仍然較高。越是收入形勢嚴峻,越要旗幟鮮明地貫徹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規(guī)范執(zhí)法,注重程序,創(chuàng)造和諧的稅收環(huán)境。稅務機關要嚴格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做到依法辦稅,讓納稅人做到依法納稅。
2.繼續(xù)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
在稅制一定的情況下,稅收增長還要靠加強稅收管理來實現。要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認真落實稅收分析、稅源監(jiān)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強稅源管理和稅收分析,切實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重點稅源企業(yè)的稅收趨勢,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針對當前各個稅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繼續(xù)加強各稅種管理,堵塞漏洞。推進信息化建設,按照稅收征管的內在要求完善征管體制、夯實管理基礎,實施科學化、專業(yè)化、精細化管理,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3.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是服務科學發(fā)展、共建和諧稅收的重要內容,與稅收征管共同構成稅務部門的核心業(yè)務,是世界稅收發(fā)展的時代主題,也是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影響的迫切需要。要加強稅法宣傳,強化納稅咨詢,改進辦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完善納稅服務平臺,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與稅收相關的社會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為稅收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環(huán)境。這將減輕納稅人負擔,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辦稅效率,更有利于納稅人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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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稅收杠桿歷來是國民經濟調控諸手段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國家對整個社會領域中各種關系進行宏觀調節(jié)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手段。隨著我國的證券交易熱不斷升溫,由證券活動所引發(fā)的經濟利益逐漸擴大,通過稅收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收入,調節(jié)證券供求,限制投機因素,規(guī)范證券行為業(yè)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的制定和研究起步較晚,證券稅制還很不完善,這與我國日益成熟的證券市場極不協調。
1.根據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市場僅只征收印花稅、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等極為有限的幾個稅仲。這些稅種雖然對我國的證券市場有一定的調節(jié)作用.但終因稅種太少,“勢單力薄”而不能對其形成強有力的調控。而且,這些稅種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設立的,證券在我國當時尚未市場化,因而當時設置的證券稅種沒有涉及到證券市場運行中的深層次矛盾。因此,目前的證券稅種解決證券市場在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間題與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適應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fā)展。
2.我國現行稅制中,除了國債和金融俊券外,所有的企業(yè)債券利息收入無論期限長短一律征收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由于扣除稅收后,投資收入過低,企業(yè)為了提高證券的購買率,不得不提高證券的票面利率,此外還要支付發(fā)行手續(xù)費、印刷費、廣告宣傳費等,致使企業(yè)發(fā)行債券成本過高,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也有悖于國家利用稅收杠桿來鼓勵扶持證券市場的初衷。
3.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居民個人在股份制企業(yè)中所獲股息紅利收入一律采用20緯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對于這一規(guī)定,各地區(qū)為了體現優(yōu)惠政策大都采取的是超過本金的若干部分才按20%的比例予以征稅,這本無可厚非,但我國目前股票市場大都行情看好,基本上都是超面額溢價發(fā)行.因此計算本金就極為不便。尤其是當股票多次轉手后,股票的購買價格更是遠遠超過其面額,計稅依據無法確定,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的依率計征也就成為一句空話。而且,由于采取的是源泉扣繳方式,發(fā)行股票的企業(yè)在代支付股息時,也無從知道股票的最終購買價格,如果一律按以發(fā)行價計算收益率代扣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對于妙股者必征不到稅,從而出現低收入者征稅.高收入者反而不征稅的現象,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就根本起不到調節(jié)個人極差收入的固有作用。
4.在對現行稅種的征管過程中,一方面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應有的規(guī)則,另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缺乏一定的理論指導和實踐經驗,這就給某些企業(yè)單位和個人以可趁之機進行避稅甚至逃稅,如從事場外交易等,這不僅使國家的財政收入蒙受損失,而且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證券交易行為,應予以嚴厲禁止.總之,證券市場目前還不能如人們所愿的那樣順利發(fā)展,我認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為對其進行宏觀調控和引導的一支重要力量—稅制的建設沒有跟上,不能適應證券市場向廣度和深度發(fā)展。以上所列幾點雖然只是證券稅制中存在的幾個具體的問題,但我們可以一斑窺全貌。因此,應大力加強稅制建設,加快改革步伐,構建一個新型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稅制.
二、構建我國新型證券稅制的依據
構建一個完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發(fā)展的證券稅制,一方面要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和具體國情,以一切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為前提,另一方面又要參照外國證券稅制中對我國有益的經驗,借鑒外國有關內容和與國際通用慣例接軌。結合這兩方面考慮,可提出如下驚則。
1.根據國際通用解釋:證券是公司資本股份證明的書面憑證或是某人給持證人出具的債務證書。由此可見,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對證券市場進行征稅就是指對股票、債券的持有、轉讓、授予以及增益所課征的各種稅種.即證券稅是一種涉及到行為、財產、所得三個方面的稅種。因此,所得稅、行為稅、財產稅就構成了我國證券稅制的主體框架、三個稅種緊密地結合起來,構成一個統一的證券5O稅制。
2.對于證券稅制的三個主體稅種,應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把重點放在行為稅上,尤其應偏重于印花稅。這不僅是因為印花稅證收程序簡單-一僅憑證面額由轉讓和承讓雙方各收0.3%,征管極為便利,而且它對于在證券發(fā)展初期抑制轉手倒賣的投機市場,規(guī)范證券市場有著重要作用.相比較而言,所得稅就顯得計稅依據的確定難以把握,征管難度大,尤其是不利于保護資本積累,故它只能處于輔助地位而不能全面征收。
3.根據我國經濟建設的具體情況—資金嚴重不足日益成為阻礙我國經濟飛速發(fā)展的枷鎖,證券市場也正是國家為吸引國外資金,籌集國內資金,活躍融資市場,解決資金不足而打破界限從國外引起的產物。因此,我們的證券稅制應盡量體現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建設,尤其是對所得稅的運用上,更應靈活多樣地實行減免稅制度。如對國家發(fā)行的各類債券,可以免征增益的所得稅,也可免征利息的預提稅等.同時,為適應我國新形勢改革需要,建立證券稅制還應與分稅制保持一致,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于證券稅制中的地方稅體系,如印稅、個調稅等、其開證、停征權、減免稅權、稅率調整權均應下放到地方,這樣既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又宜于地方因地制宜,加強征收管理,有效發(fā)揮稅收杠桿調節(jié)作用以促進各地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fā)育成熟。
三、對我國證券稅制的建議和對策
提出以上幾條原則,只是明確了我國證券稅制的基本改革方向,至于如何具體完善和健全它,則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過程。對此.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在稅種設置上,近期的目標是建立以印花稅為主體,輔之以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項目的課稅,遠期目標是逐步開征有價證券交易稅,以證券遺產稅和贈予稅為補充,由以上幾個稅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的、合理的證券稅制。第一,完善補充行為稅?;谑澜缭S多國家的證券稅制所取得的成功經驗及我國征咬印花稅的具體情況,我認為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印花稅仍將作為主體稅種而存在,今后的任務是應進一步擴大印花稅的調節(jié)范圍,實現其普遍調節(jié)證券交易行為的政笨目標。同時,可立足于完善分稅制中的地萬稅體系以統一稅政,授權地方政府可根據一定時期證券市場運行狀況,靈活地確定該時期的適用稅率,對于行為稅中的另一稅種一一證券交易稅也應盡快開展對它的可行性研究和具體開征辦法構想,為日后渾’卜全面開征莫定基礎。第二,深化所得稅改革.岡際上對證券所得分為兩類:一是證券轉化的增益,二是股息及紅利收入。證券轉化的增益是一種盈利,但它具有風險性.即并非每次轉讓都有盈利,故不宜實現對它的普遍征稅,尤其是目前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優(yōu)惠傾斜政策之際,可暫不開設資本增益稅。對股息及紅利收入則可征“資本利得稅”,但也應從我國實行優(yōu)惠證券稅制的原則出發(fā),稅負可盡量從輕,同時免征預提稅。在稅率設計上,對不同行業(yè)的股息收入可采取不同的稅率,以體現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對不同投資時間的證券投資企業(yè)的投資收益可按時間長短不同規(guī)定不同的稅率,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行為。第三,逐步開征財產稅。在證券的發(fā)展過程中,將證券作為財產生前轉贈給他人或死后遺留給后代的現象不是可避免的,對其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目前我國財產稅體系的不斷完善,證券稅制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也應同步開征。
2.在稅收征管上,首先應盡快建立一套適合于證券交易的稅收條款和征管規(guī)程,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保證.使廣大征管人員在征稅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于減免稅,根據分稅制將減免權下放到地方,各地萬稅務機關可制定適應于各地具體情況的減免政策,但也必須制定出一份詳盡而合理的有關減免稅條款章程,以規(guī)范減免制度。其次.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斷提高自身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yè)務水平,熟練掌握有關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并靈活加以運用。嚴格依法辦事,照章管理。第三,還應在法律上加強股票交易管理,尤其是要杜絕場外交易,讓投機妙股者在交易所內公開交易,以促進證券交易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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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當代知識經濟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現代服務業(yè)應運而生,并且在整個經濟活動中逐漸取得了主導地位。近年來,我國現代服務業(yè)一直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現代金融保險業(yè)、現代物流業(yè)、科技研發(fā)等主要現代服務業(yè)都保持較好的發(fā)展勢態(tài)。但從總體而言,我國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的水平仍處于起步階段,與國際一般水平相比,仍存在整體規(guī)模小,發(fā)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輕、稅收負擔重等不足。
一、緒論
1.研究背景。服務業(yè)的發(fā)展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重要標志。黑龍江作為中國內陸省份之一,市場經濟較為落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以制造業(yè)為主轉向以服務業(yè)為主,化解壓力,推動經濟健康持續(xù)增長,對黑龍江來說既是機遇,也是當務之急。
2.研究目的及意義。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制定和完善稅收政策,促進現代服務業(yè)的快速健康發(fā)展,以達到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
分析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yè)的現狀并提出促進其發(fā)展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對策,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及實踐意義。
3.研究內容與方法。本文的研究內容包括理論基礎、現狀與問題分析、經驗借鑒和稅收對策等。
本課題主要以實證研究為手段,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層次分析法)、規(guī)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資料收集與實地調查相結合,以及由特殊到一般的歸納演繹研究方法。
二、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與稅收激勵政策的基本理論
1.拉弗的稅收激勵理論。20世紀70年代,美國供給學派經濟學家拉弗提出了稅收激勵理論,其理論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減稅來激勵企業(yè)經濟活動,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線。
2.馬克思的稅收分配環(huán)節(jié)理論。馬克思的再生產理論把社會再生產分為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huán)節(jié),這四個環(huán)節(jié)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生產決定其他環(huán)節(jié),其他環(huán)節(jié)對生產有反作用。
3.凱恩斯的稅收作用理論。凱恩斯認為,稅收不僅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政府用來調節(jié)經濟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yè)稅收激勵政策的現狀與問題
黑龍江省服務業(yè)的稅收負擔與其他一些省份相比,稅負相對較重。2008年黑龍江省服務業(yè)稅收負擔為10.35%,高于吉林、山東和湖南等省份的服務業(yè)稅收負擔水平。如此高的稅負不利于黑龍江省服務業(yè)對外的競爭力,阻礙其健康發(fā)展。因此,采取必要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促進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yè)的發(fā)展迫在眉睫。
資料來源:《中國稅務年鑒2009》及《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和湖南統計年鑒2009》整理所得。從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yè)和制造業(yè)的稅負比較來看,現代服務業(yè)的稅負高于制造業(yè)。國家為扶持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對其實行輕稅的效果并不明顯。
四、國外現代服務業(yè)稅收激勵政策的經驗和借鑒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商品零售和服務業(yè)。但是在我國商品零售增收增值稅而服務業(yè)征收營業(yè)稅,導致稅收政策不合理、不科學。要制定促進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政策,應該借鑒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和經驗,將建筑業(yè)等與生產相關的經營性勞務服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發(fā)揮增值稅的內在制約作用,實現資源優(yōu)化配置,促進現代服務業(yè)的良好發(fā)展。
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首先,稅收優(yōu)惠政策目標應該要重點強調現代服務業(yè)的發(fā)展,同時也不能忽略對傳統服務業(yè)的扶持。因為現代服務業(yè)的發(fā)展是提高服務業(yè)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而傳統服務業(yè)又是吸納失業(yè)人員、緩解就業(yè)壓力的有效途徑。其次,要根據各類現代服務業(yè)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例如對于技術密集型服務業(yè)應從促進其技術研發(fā)的角度制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于勞動密集型服務業(yè)應從鼓勵吸納失業(yè)人員的角度制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服務業(yè)應從提高其抗風險能力的角度制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傊?,稅收政策要目標明確,具有針對性,才能使我國的現代服務業(yè)在稅收政策的引導下科學、合理、快速的發(fā)展。
五、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
1.調整和完善與現代服務業(yè)相關的稅收制度。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調整營業(yè)稅征收制度,完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降低服務業(yè)宏觀稅費負擔水平。
2.不同類型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F代公共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為促進現代公共服務業(yè)的發(fā)展,國家在制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時,應一視同仁。
現代金融保險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應根據行業(yè)特征制定相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行虧損抵回與虧損抵后相結合政策,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從賣方單邊征收,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證券,減少短期投機行為。
現代物流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完善營業(yè)稅相關的稅收政策,完善企業(yè)所得稅相關的稅收政策,完善其他稅費的稅收政策。
技術創(chuàng)新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稅收激勵政策。增值稅方面,準予抵扣企業(yè)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咨詢費用的投入;營業(yè)稅方面,對企業(yè)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及培訓取得的收入免稅;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對科研活動使用的先進設備、專用裝置實行加速折舊。允許企業(yè)在研發(fā)中發(fā)生的損失沖抵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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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fā)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yōu)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yè)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jié),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fā)展。稅收對證券業(yè)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yè)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yè)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fā)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yè)就會大量發(fā)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jié)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qū)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jié)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fā)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yè)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梢?,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guī)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fā)揮調節(jié)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yè)所得僅規(guī)定了對企業(yè)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yè)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yè)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jié)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秱€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yè)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guī)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fā)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fā)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jié)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fā)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yè)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fā)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fā)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fā)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qū)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jiān)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yè)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guī)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yè)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F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fā)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guī)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guī)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guī)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fā)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yè)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yè)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fā)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jié)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yè)的發(fā)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guī)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yè)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yè)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yè)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yè)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yè)和證券業(yè)發(fā)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yè)的發(fā)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yè)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yè)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yè)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guī)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fā)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梢哉f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wěn)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fā)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fā)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fā)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fā)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fā)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guī)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qū)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yōu)惠,規(guī)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fā)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guī)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yōu)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guī)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guī)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fā)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fā)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jié)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guī)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yè)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yè)和外籍外人,從發(fā)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yè)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yè)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yè)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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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證券市場稅制是相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有關的稅收政策、制度及規(guī)定。稅收制度、政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1994年我國金融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和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規(guī)范證券市場內容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已成為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和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初步設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yè)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wěn)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guī)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fā)《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對公開發(fā)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jié)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yè)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yè)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yè),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yè)的規(guī)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yè)。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yè),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yè),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yōu)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yè)稅
證券營業(yè)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fā)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yè)收入按“金融保險業(yè)”稅目課征的營業(yè)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yè)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yè)的營業(yè)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yè)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yè)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fā)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fā)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qū)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qū))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yōu)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yōu)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fā)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jié)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guī)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yōu)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聯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zhí)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yōu)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yè)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yè)的上市公司執(zhí)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yè)的公司,稅率執(zhí)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yè),北旅汽車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yè),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yè)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fā)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guī)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guī)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guī)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fā)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fā)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fā)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guī)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qū)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zhí)行統一的33%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qū)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guī)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紤]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谧C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fā)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向發(fā)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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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市場;稅收立法;金融交易課稅;稅收功能選擇;量能課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其發(fā)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各國均采取各種措施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次貸危機爆發(fā)后,各國紛紛采取多種措施恢復受損害的金融市場。在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最為典型。然而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為目標而實施稅負減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yōu)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項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承擔的博士后研究項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時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教師科研專項項目(項目編號:182040308)資助。
[作者簡介]湯潔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研究人員。
證券交易稅。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qū)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qū)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guī)定各種優(yōu)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僅在將本國股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的情況下,才按16.5%課征稅收。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yè)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guī)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fā)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yōu)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guī)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yōu)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也成為各國、地區(qū)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我國臺灣地區(qū)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fā)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guī)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yè)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guī)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guī)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guī)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guī)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fā)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guī)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fā)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guī)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chuàng)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qū)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qū)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guī)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qū)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可以說,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除非在全球針對廣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fā)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稅收課征對本國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減損,最為突出的案例為瑞典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為增加稅收收入,并懲罰被視為“非生產性和”的金融服務部門,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股權交易稅,交易稅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隨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時,投資者將交易轉向倫敦和紐約的交易場所。瑞典市場上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轉移到倫敦。為減少“社會不良行為”,1987年瑞典對貨幣市場工具開征了交易稅。結果同樣導致了債券和票據的期貨交易量下降了98%。在現金市場,交易也轉向相似的不征稅的債券工具市場。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證券交易稅。詳細可參見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編撰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臺灣股價指數期貨,而臺灣期貨交易緊隨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臺灣加權股價期貨。同樣是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稅,臺灣則征收0.05%的交易稅,眾多投資者紛紛投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導致新加坡的臺灣指數期貨擴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臺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別調低期貨交易稅。詳細可參見李瑞林、薛立言撰寫的《交易稅政策對臺灣期貨市場效率績效之影響》。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qū)立法中的稅收優(yōu)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yōu)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guī)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tài)。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yōu)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yè)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fā)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jié)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yōu)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采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必要性審查。金融立法規(guī)定,判斷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首先應考察此稅收優(yōu)惠是否為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所必需。由于稅收減免所形成的差別待遇將構成“稅收公平”這一稅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義的法益的犧牲,因此,只有在除稅收優(yōu)惠政策外,別無其他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或根據經濟形勢所確定稅收政策能夠以最小成本、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達成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的時,才可選擇使用。
如前所述,各國在立法中規(guī)定,實行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過稅負的降低,能夠使金融交易維持低成本和高收益,從而吸引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高效發(fā)展。但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稅負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進而增強金融市場的吸引力是值得懷疑的。隨著各國推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放松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膨脹式的發(fā)展。以我國為例,據估算,我國工業(yè)企業(yè)年平均利潤率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國的證券市場收益率大約維持在37%左右,證券市場的收益率一般是工業(yè)企業(yè)年利潤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國證券市場的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證監(jiān)會:《截至7月底滬深股市總市值23.57萬億元》,資料來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9月21日。從全球來看,1990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為328 818億美元,GDP總量為208 139億美元,金融資產總量相當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達到3 169 741億美元,增長了9.6倍,全球GDP總量達到361 698億美元,僅增長了1.7倍,金融資產的總量與GDP的比值達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虛擬金融資產超過270萬億美元,實體經濟的總資產不到它的2.5%??梢哉f,稅收的減免并非維持金融市場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稅收的原因,基于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稅收外的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的稅前收益已經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這是導致貨幣結構扭曲、金融市場吸納過度資金而造成急劇的膨脹式發(fā)展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減免并非金融市場發(fā)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審查。對金融市場所采行的稅收減免措施為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這一目的所達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樣是衡量其立法正當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這一目的而言,并不單純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fā)展,更意味著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安全與秩序,及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fā)展。稅收優(yōu)惠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1977年資本利得稅稅率為49%時募集的創(chuàng)業(yè)資本僅為0.68億美元,而1983年資本利得稅稅率降低至20%時募集的創(chuàng)業(yè)資本高達50.98億美元。優(yōu)惠的資本利得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資本市場。[6]在實物與金融資產差距如此巨大的稅收負擔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收益率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各國逐漸降低本國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隨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過剩的資金轉向追逐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金融資產,最終促成了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與流動性過剩。據測算,從1996年起全球的流動性快于全球名義GDP的增長。此次金融危機的發(fā)展,并非導源于金融市場流動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場的過度無序發(fā)展而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喪失進而所引發(fā)的市場流動性黑洞當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場參與者寧可持有貨幣也不愿貸款或購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只愿意賣出債券,持有現金,經濟學上稱這種現象為“流動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單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難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場減稅政策的國家中,其金融市場并未如期恢復,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說稅收優(yōu)惠推動金融市場的高速運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話,那么,在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安全與秩序方面,稅收優(yōu)惠的作用卻極為有限。金融市場的安全與有序發(fā)展從總體上看應包括金融資產的安全,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正常運行和發(fā)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稅收措施應當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價格波動和交易總量予以適度的調節(jié)與控制,維持虛擬資本與實體資本之間的相應比例,并通過稅收的安排,降低頻繁進出市場的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頻率,從而抑制金融系統中不協調的因素與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穩(wěn)定、金融體系的健康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協調狀態(tài),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動蕩、金融危機的消極狀態(tài)[7],最終有利于金融安全。為實現這一目的,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提出,資本的過度泛濫是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根源,為此,必須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資本流動速度,獲得全球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8-10]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減免恰恰與此背道而馳。隨著金融交易稅收優(yōu)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為短期投機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所蘊藏的無序與風險。
稅收優(yōu)惠制度不僅在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秩序方面差強人意,在促進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fā)展方面同樣備受質疑。只有實體經濟部門與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時,資本在兩大部門之間的配置才會大體均衡。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其目標在于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與其發(fā)展規(guī)模并不相適應的稅收負擔則進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投資收益率的差異。當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部門,那么,就將產生資本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偏好,導致大量的貨幣流向金融市場。資本在金融市場的大量積聚,使金融資產的交易規(guī)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資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貨幣規(guī)模的極大膨脹必然擠壓實體經濟的發(fā)展。當各國立法為金融資產提供更為豐厚的稅后收益時,大量資金將從實體經濟領域中不斷流出,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供給則相對減弱,造成經濟的虛假繁榮和經濟泡沫的不斷累積,形成對生產性投資的擠出效應,造成了金融市場極度繁榮而生產部門相對萎縮兩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聯系斷裂的情況下,由于商品和勞務依據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速度遠遠低于金融資本流動的速度,由此將形成產品市場的價格扭曲,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低稅負所形成的金融市場“效率”將導致實際的無效率。
因此,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并非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必要措施;事實上,它只能推動金融市場量的發(fā)展,即只能實現金融市場整體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總量的增長,卻無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場的運行效果,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發(fā)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與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這一立法意圖兩者之間欠缺必要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無效率的,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任何稅法規(guī)則的適用,均不應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當前金融稅法的評價,除在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同樣值得關注。
1.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影響。根據傳統的稅法理論,作為資本投資所得,其性質為“非勤勞所得”,與工資等勤勞所得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認為對資本性收益并不適宜給予優(yōu)惠的低稅率待遇。在金融稅法中確立金融交易的諸項稅收優(yōu)惠,由此形成金融業(yè)與其他產業(yè)的稅收差別待遇,對平等權的損害自不待言,但其對公民工作權、自由權的限制卻往往被忽視。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舒爾茨對資本的劃分,資本分為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兩種形式。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投入,其稅收負擔卻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的立法選擇下,投資于金融資產的物質資本所取得收益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作為人力資本投入的價值體現即工資或薪酬。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無需承擔任何稅收,從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yōu)惠待遇。由于國家以財政資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風險同樣也將轉由政府承擔。在國家將金融市場發(fā)展奉為至上目標的情況下,金融主體有強烈的動機投資于高收入、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從而獲取高額的利潤。而在其遭受投資虧損時,由于政府為其提供財政資助,其過度投機的風險成本也將借助財政轉移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某一特定主體的投資風險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收益卻僅由該特定主體取得。相反,個人投入人力資本所形成的勤勞所得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當前的稅制體系下,個人投入人力資本的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教育費用與學習者自己的學習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實際上并無法獲得完全的扣除。個人工薪所得實際上面臨并非針對凈所得課稅的境地。這都使得資金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稅后收益差異尤為明顯。從薪酬水平上看,金融從業(yè)人員的薪酬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yè)。以北京市朝陽區(qū)為例,2006年朝陽區(qū)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yè)仍屬金融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213 391元,是工資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10倍。
由于人力資本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人力資本的投入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yè)、投資人力資本和做出職業(yè)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社會整體來看,以人力資本投入為主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財富的生產的同時,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資的稅收負擔,也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社會效果,此“示范效應”一旦在社會廣泛傳播,以人力資本形成為目標的資源投入同樣可能大大削減,導致人力資本產出的不足,卻誘使更多的資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場,形成投機的羊群效應,導致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彌漫在投機的氛圍里。因此,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稅負差異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2.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削弱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物質基礎。稅收是文明的對價,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向政府讓渡一定的財產。作為現代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yè)之一,金融主體同樣分享了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金融業(yè)本身所固有的系統性風險更要求國家以各種監(jiān)管手段來保證金融安全,對國家的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事實上,金融市場發(fā)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如市場機制在全社會確立、完備的商業(yè)法律體系、穩(wěn)定的宏觀經濟環(huán)境、講究誠信的文化成為商業(yè)文化的主流、現代金融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財產權利的憲法保護等[11],都依賴于國家擁有足夠的資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社會安全網絡”[12]。因此,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應當分擔國家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付出的成本,從而讓渡其部分財產與國家。然而,與此相背離的是,由于在金融稅法中明確規(guī)定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優(yōu)惠,金融交易主體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其從政府獲得的公共服務所應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財政規(guī)模既定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對于一部分人的稅收優(yōu)惠,其實就是對于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加重。[13]為支應金融市場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將取自各產業(yè)部門的稅收用于金融市場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體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轉而由其他產業(yè)主體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實體經濟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形成稅負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財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場運作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外,為防范金融風險、挽救危機破壞的金融市場,各國更是投入數額巨大的財政資金。在次貸危機發(fā)生后,美國以各種途徑向金融機構注資,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權政府購買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核心內容的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在歐洲,各國直接向金融市場的注資也達到2萬億歐元。在中國,政府向金融業(yè)所提供的財政支持更是數額驚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規(guī)模的財政注資,或向被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或為國有銀行提供減免稅優(yōu)惠??梢灶A見的是,在危機過后,金融創(chuàng)新所蘊含的風險將對政府的監(jiān)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也將產生大量的財政投入。這些巨額的財政注資最終均必須由其他產業(yè)的納稅人來承受。從資金來源上看,各國救市資金一部分來源于稅收,一部分則來源于政府所發(fā)行的國債。由于國債是稅收的預先支付,因此,可以說救市資金最終均必須由納稅人以稅收的形式來承擔。各金融市場主體承擔了較其他產業(yè)主體偏輕的稅收負擔,卻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對其他產業(yè)的納稅人極不公平。在國家財政規(guī)模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所吸納的財政資金多,對其他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就少,從而影響其他產業(yè)納稅人所能夠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影響其相關權利的實現。
因此,各國于金融稅法中賦予金融交易主體諸多的稅收優(yōu)惠,不僅與“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標相去甚遠,對公民職業(yè)自由權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稅負轉嫁的同時削弱公民基本權利所賴以實現的公共財政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稅法中的優(yōu)惠措施欠缺合理正當性的基礎。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立法意圖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這一立法目標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稅法中以稅收調節(jié)功能為主導的必要性。不僅如此,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漸背離的趨勢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作為金融稅法的主要立法意圖同樣值得懷疑。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間的關系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fā)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國對金融市場發(fā)展的高度重視,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對實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極為關鍵和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金融市場被視作儲蓄與投資之間高效的轉化途徑,為社會閑散資金向各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由移動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擴大了企業(yè)的融資渠道,加速了資本的轉移運動,為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也為資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從而為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經營環(huán)境。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fā)展存在正相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通過在金融稅法中確立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能夠積極傳導宏觀經濟發(fā)展的意圖,并借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進一步調節(jié)實體經濟的發(fā)展。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這一前提卻倍受質疑。隨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深入,金融市場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相關性也在逐漸減弱,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場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的制約,呈現獨立發(fā)展的態(tài)勢。從本質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種價值權利的轉移,作為其交易標的的金融資產或者獨立于所代表的實物資產,或者根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資產代表,而僅僅代表虛擬化的符號,如債務、股票或期貨指數、天氣,如氣候衍生性產品所聯結的標的資產為全球氣候或溫度指數。如美國芝加哥商業(yè)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溫指數與日低溫指數。金融資產的價格基本上與生產成本無關,而與人們對其未來收入的預期有關,且具有自我維持和自我實現的特質。因此,它能夠脫離實體經濟的具體生產過程,利用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場波動來賺取價差收益。由此可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正相關關系正在斷裂,兩者不存在相關性甚至出現負相關。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發(fā)展的資金融通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已經大大弱化,金融市場已經不是實體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形成了封閉的運行鏈條,大量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囤積和沉淀,而不流入實體經濟中,形成所謂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資產投資而沒有對實物經濟活動起融資作用的資金。金融窖藏對實物經濟的影響是沒有定論的,這取決于特定的經濟環(huán)境。當金融資產提供的回報率比實物資本投資的回報率更高的時候,金融窖藏的增長可能會抑制實物資本的投資,從而造成金融發(fā)展和經濟增長的背離。[14]。在金融市場上沉淀的資金,僅在金融體系內完成自我循環(huán),促使金融市場呈現爆炸式的發(fā)展。在金融市場的資本化定價機制下,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行為逐漸演化為以資本大小和價格博弈情緒為基礎的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已經完全脫離實體經濟的范疇,獨立于生產循環(huán)過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認為,非實質交易證券以該證券市場價格決定給付因素,由于證券市場價格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投資人心理預期的影響,其價格變動實際上已成為隨機事件,以金融衍生品為內容的交易實際上與“以未來不確定、偶然的事件確定財物分配”的賭博并無差別。[15]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種生意,它和預測賽馬中哪匹馬會贏的賭博行為沒什么兩樣”。[16]正如凱恩斯所言,當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fā)展變得跟賭場相似,則這種發(fā)展是有害的。[17]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對資源流向“穩(wěn)健性企業(yè)”將有不良的影響。金融發(fā)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劇進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出現金融發(fā)展和經濟增長背道而馳的局面,金融發(fā)展對經濟增長的綜合效應和影響方向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變得更加不確定。
隨著金融市場由現代經濟的核心逐漸演化為投機盛行的場所,金融市場的發(fā)展能否最終推動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是否會導致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沉積進而誘發(fā)金融風險,尚有賴于特定的經濟環(huán)境。在這種情況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作為基本的立法目標,并以此構建金融市場稅收法律規(guī)則體系是極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阻斷
以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其前提在于稅負的減輕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進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與工業(yè)生產增長率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并呈逐漸擴大的趨勢。由于金融產品的收益并不取決于實物經濟活動,而受眾多經濟變量的影響,單純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并不能夠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能夠實現所預期的“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標,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使得稅收政策的傳導受到更多國際、國內因素的制約,而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度和方向又不盡相同,因而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場投資結構和規(guī)模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非理等多種因素都將影響稅收政策所預期的傳導途徑。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各個市場間諸要素的變化都將擴散并傳導至其他的市場。[18]各市場間的緊密聯系使得針對本國市場實施的稅收政策也同樣必須將國際市場的影響因素納入其考量范圍。從根本上說,在金融創(chuàng)新趨勢下,任何可能影響金融市場主體預期收益的因素都將影響其遵循稅收政策誘導的程度,因此,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變化、短期資本的流動、對本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信息與預期、金融資產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任何足以改變投資預期的突發(fā)性事件都將影響其政策效果的實現。隨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不斷衍生、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創(chuàng)新程度越高,金融產品的交易鏈條也越多,這將使得稅收政策在金融市場的傳導環(huán)節(jié)隨之增加。在傳導環(huán)節(jié)中各種經濟變量的互動關系更加復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投資者信心及未來收益的預期效應將隨著傳導環(huán)節(jié)的增加而不斷改變。各市場參與主體對稅收政策在強度和方向上的反應也更加難以預測,各種經濟變量間的互動關系和過程更加復雜。稅收調節(jié)的政策效應實現的不確定性也由此產生。
稅收對金融市場發(fā)展調節(jié)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投機行為盛行的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劇。在現代虛擬經濟背景下,純粹以投機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劇增加。投機行為主要為非理性的短線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對實體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只會影響金融資產價格的短期波動。在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投機易將對稅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加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幅度,并縮短資金供求產生影響的實際過程,加快資金流動與調整的幅度。投機交易的加劇將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導致資金短期的過度調整,甚至改變稅收政策預期的資金流向??梢哉f,投機行為的加劇使得稅收政策僅僅成為金融資產價格的變量之一,無法真正通過稅收利益的讓渡誘導資金的長期投資方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投機行為阻斷了金融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配置的傳導作用,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更加無法預期。
在金融市場與實物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可以不依賴于實物資產,而僅以任何虛擬性的符號為基礎而無限量地被憑空創(chuàng)造,甚至根本僅僅是頭腦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的數字符號或虛擬資產作為交易標的,這就使得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據風險和收益的變化,精確地調整金融工具的風險特性,以適應交易者對風險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稅收政策的調整造成不同金融資產的收益乃至風險的相對狀況變化,投資者將改變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組合。[20]當稅收政策調整其規(guī)制的方向和重點時,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創(chuàng)造出來,以適應新的政策規(guī)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和收益水平。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越明顯,稅收政策越難以對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給予特定的激勵,其調整預期甚至可能因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那么,對金融市場實施低稅負而減少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通過金融發(fā)展所帶動的經濟增長得以彌補。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的情況下,稅收激勵可能僅僅引發(fā)金融市場本身的膨脹,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實體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脫離實體經濟控制的金融市場,猶如一匹脫韁的野馬,對其實施的稅收政策無法通過預期的成本―收益調節(jié)機制,對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產生預定的引導效果。因此,在金融稅法中是否肯認稅收規(guī)則對金融市場的調節(jié)功能,應有必要對金融市場在當前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評估。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無論從該制度對金融市場發(fā)展所產生的政策效果、對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影響,還是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于金融稅法中明確金融交易的特殊稅收優(yōu)惠,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立法意圖,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稅收在金融市場上應當如何予以定位,而這一定位在金融稅法規(guī)則中應當如何予以體現,尤其值得關注。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稅收作為公民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擔的強制性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應以“支應國家任務的財政需求為目的”[3]。隨著市場經濟矛盾的加深,國家職能日益擴張,成為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和促成者。稅收作為經濟調節(jié)工具也日漸受到重視,并被廣泛用于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引導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配置,進而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予以干預和調節(jié)。自此,稅收不僅具有財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場調節(jié)的經濟功能,在稅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財政目的的“經濟調節(jié)規(guī)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調節(jié)功能日益受到重視,“經濟調節(jié)規(guī)則”和“財政目的規(guī)則”成為稅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以稅收優(yōu)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顯然是稅收的市場調節(jié)經濟功能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如前所述,稅收措施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效果極為有限,卻在很大程度上干預了經濟自由權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民基本權實現的財政基礎。就性質而言,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yōu)惠,本質上是對金融交易主體所提供的補助金、補貼或社會給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維持遠遠高于實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況下,對金融交易主體給予補貼顯然并無實際的必要。對政府而言,放棄來自金融市場的部分稅收收入,在金融資產規(guī)模日益膨脹、金融交易日漸頻繁的今天,卻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加劇財政資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義總值平均每年增長40%,從6 000億美元增加到89 000億美元,年交易量從3.5億份合同增加到11.42億份合同。[22]如此頻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龐大的金融資產,可見,其間必然蘊藏巨大的經濟收益,成為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在稅收成為各國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平均為91.1%,美國為93.7%。從2003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yōu)惠,便可能導致國家機關運作、政府職能履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無法得到滿足。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應當受到重視的并非其經濟調節(jié)功能,而是其財政收入功能,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法規(guī)范也應同樣以“財政收入目的的規(guī)范”為主。
(二)金融稅法的正當合法性基礎:量能課稅
稅收的功能不同,其相應的稅法規(guī)范的設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不同。在以經濟調節(jié)為目的的稅法規(guī)范中,基于經濟利益的誘導而達到調節(jié)經濟活動的目的,一般應當遵循“獎賞原則”。而在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稅法規(guī)范中,強調的是由全體公民負擔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開支,應當依循平等原則在全體國民間進行分攤。
金融稅法的構建既然應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為主要目的,則應當使稅收在金融市場上盡可能維持中立,盡量使市場機制在金融業(yè)資源配置中發(fā)揮基礎作用,為此,金融交易課稅給金融業(yè)帶來的損失只能限于納稅額,不能給金融主體帶來除稅收以外的損失或負擔,避免因為課稅而導致不同主體的交易成本差異,避免稅收對資本投資選擇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維持各金融主體之間、各金融交易之間平等的稅收負擔,依納稅人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平等課征稅收,對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變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當予以準確的衡量。
反對向金融市場征稅的學者認為,金融市場的稅基具有整體的零和性,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不會產生收益,而只是投資者之間的收益轉移,因此,證券市場的稅基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對虛擬的稅基無需予以征稅。更有學者認為,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場所”而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價值權利所代表的實物資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發(fā)生變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認為能夠創(chuàng)造新增的價值,只是實現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的利潤不過是一種分配性的轉移行為,是對實體經濟領域中收入和利潤的掠奪和轉移。[23]根據稅法理論,稅收應僅對財產增值額征收,在經濟總量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價值產出,對金融市場則無課稅問題。
且不論金融市場本身能否創(chuàng)造價值,金融交易的發(fā)生首先改變了交易雙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不僅造成金融市場凈產值的虛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使得資本化定價的資產越來越多。虛擬資本的運動雖然不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卻創(chuàng)造“國民財富”中的虛擬部分。因此,通過金融工具的投機行為往往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而真正創(chuàng)造財富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高,從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就這些虛擬的國民財富而言,其增減與勞動無關,甚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其技術無關,而僅僅與宏觀經濟政策、貨幣資產的膨脹或收縮有關。就資本利得而言,可以視為對金融市場主體所承擔的風險的補償,是投資者愿意承擔風險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勞增益。正因為金融市場投機所得的虛擬性及由此產生的對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對其進行課稅時應當對其與普通所得,如勤勞所得有所區(qū)分。在設定相應的稅收負擔時,不應當對此虛擬所得課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稅收負擔,否則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機行為,進一步加深金融市場的虛擬化程度。為矯正因為投機行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對投機行為所得可以適當提高其稅負水平,以強制矯正收入在投機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分配,并以此稅收負擔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機行為。
金融市場本身不能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論調實際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場的增長本身不僅促進實體經濟的增長,其本身也構成現代經濟的財富內容,其自身的增長和擴張也構成現代經濟增長的內涵。[24]越來越多的實證和理論研究認為,金融市場已經形成獨立于實體經濟的價值增值機制。[25]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同樣具有“生產性”,通過及時將各種相關的信息反映在有關金融工具的變動中,讓市場上的各行為主體(金融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加以消化,從而使實際資源的配置更少發(fā)生浪費,減少“沉沒成本”,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這便意味著,隨著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上同一資源所生產的東西增加了,此即經濟的“增加值”或“增量”,構成了所有從事期權或期貨交易的收入來源。[26]不僅如此,金融市場通過帶動一系列服務行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yè)機會,通過資本的優(yōu)化配置使資本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從而創(chuàng)造出新的財富。實際上,金融資產占私人財富的比例越來越大,占居民總財富的比例甚至將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比例。[27]如果放棄對這部分私人財富的征稅,將造成國家稅基的巨大限縮,也將大量削減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28]金融交易無論是改變了財產在交易雙方的配置狀態(tài),還是通過資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創(chuàng)造新增的價值,都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者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有必要重新評估金融交易參與者因其參與金融交易而發(fā)生的經濟力量的變化,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金融市場的投資所得,包括資本利得,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收入如勤勞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而不應當給與過多的優(yōu)惠。就流轉稅而言,對金融交易仍應課以一定的增值稅或交易稅,考慮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市場的適度流動性,其稅率可以適當低于對實體經濟課征的增值稅的稅率。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對各國政府而言,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則,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經濟負擔能力的改變對交易主體進行課稅,實現從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體之間、從事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公平課稅,其最大的隱憂在于由此可能導致的本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降低。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經濟體內,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實現公平課稅,稅收利益不再增強金融市場對逐利性的資本的吸引力,資本則可以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維持大體的均衡。 但當前的金融市場已經置身于開放的、全球化的經濟體之下,一國如果貿然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從而提高交易主體的稅收負擔,則從一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金并不必然流入該國的實體經濟中,而是撤出該國,進入具有同質性的他國金融市場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要推動各國在金融市場稅法規(guī)則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課稅原則,必須在全球范圍內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課征進行協調,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惡性稅收競爭,確定并保持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宏觀稅負水平,各國對本國境內發(fā)生的金融交易課以相同或大體相當的稅收,并盡量消除資本跨國流動中的雙重征稅,進行廣泛的稅收合作,從而減少從金融市場擠出的資金向其他金融市場流動的機會,迫使其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中。
五、結語金融業(yè)的發(fā)展在各國都受到了普遍的關注,甚至被視為關系本國經濟發(fā)展狀況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為目標的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將在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稅收負擔的同時,誘發(fā)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此次金融危機的發(fā)生固然促使各國反思其金融監(jiān)管體制,所奉行的金融稅法實際上也值得各國予以重新審度。稅收在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等角色值得關注。在減稅浪潮中,實現對金融交易的量能課稅,以恢復被扭曲的收益率差異,盡管是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協調發(fā)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預見,這必然面臨諸多的經濟或是政治的壓力,加之這一原則在金融稅收立法中的確立和遵循更需各國政府攜手與共,其實現過程的艱辛與漫長并不難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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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